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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