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就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税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二、
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