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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2014年6月17日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
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2〕198号
),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任务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行业布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和发展一批具有明确产业指向和区域特色的孵化器。鼓励多元投入建设孵化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闽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机构(下同),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申报补助时孵化机构已开展孵化服务,入驻10家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下同)。
(二)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新建和已建孵化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上述孵化用房包括在孵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用房。在孵企业用房指工商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包括办公室、实验室、试验车间,试生产用房等);公共服务平台用房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会议室等)。
孵化用房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