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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若干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行业布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和发展一批具有明确产业指向和区域特色的专业孵化器。到2015年,全省孵化器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其中新建孵化器55个以上(省属1个、福州8个、厦门6个、莆田7个、泉州8个、漳州6个、龙岩5个、三明6个、南平2个、宁德5个、平潭综合实验区1个以上),实现孵化器在全省区县覆盖率60%以上。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都应建有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省级科技创新型试点城市、新认定的科技进步先进市都应建有省级以上孵化器。提升现有7家国家级孵化器服务水平,再培育5家以上国家级孵化器。

  二、鼓励多元投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闽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执行,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121号)政策,孵化器的配套公用服务设施,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计划单列市)、市两级财政按60%和40%分担。

  三、支持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对省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享受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相关政策。在孵企业当年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或部分用于该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中介机构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代理、检测、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孵化器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四、鼓励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建或合作共建科研项目孵化器,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加大发明专利奖励力度,对创新创业人员及在孵企业申请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省人才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孵化器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实引进人才所得税返还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给予优先安排。

  五、扶持在孵企业。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在孵企业转化为重大科技成果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1〕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