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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知〔201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市监规〔2020〕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相关单位、个人: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日
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厦门市户籍居民。
  第二章 专利资助及奖励
  第三条 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7000元;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元;
  (三)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元;
  (四)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五)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六)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多件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的,按一件给予资助;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3万元;
  (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专利发明人1000元;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且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在校学生的,每件奖励学生发明人或设计人500元;
  (八)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家奖励;对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首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元/家奖励。
  前款第(一)——第(八)项所列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资助申请除外。
  第三章 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
  第四条 每年确定一批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按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类别申报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每年确定不多于20个项目;按小微企业类别申报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确定不多于30个项目。每家申报单位当年限报一个项目,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第六条 高等学校、市属科研单位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本市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按每项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用于奖励完成该项专利技术研发和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专利运营等工作。
  第四章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奖励
  第七条 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奖励标准:
  (一)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二)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被认定为厦门市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贯标工作补贴
  第八条 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参加标准认证;对首次通过认证的单位,给予认证所需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
  第六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贴息比例最高为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60%,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累计可达到60万元。
  第十条 安排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损失。
  第七章 专利保险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获国家、福建省专利奖的专利,获厦门市专利奖二等奖(含)以上的专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专利(不超过10件),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其他专利投保补贴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3万元。
  第八章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与维护
  第十二条 根据每个专利专题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建库的费用以及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软、硬件投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扶持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和知识产权创客空间建设。支持开展面向产业和企业的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为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风险规避和综合管理等活动提供方向策略;每年选择本市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一至两个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分析,每个项目安排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章 专利维权援助
  第十四条 专利维权援助按核定后的调处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实际总支出额,给予最高50%的援助,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优先支持涉外专利纠纷胜诉的当事人。
  第十五条 专利维权援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因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企业或者个人依法应对专利维权诉讼,对胜诉的专利维权诉讼当事人提供适当的资金援助;
  (三)为企业涉及较大影响的专利维权诉讼和涉外专利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的专家、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十章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与人才培训
  第十六条 对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对列入省、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知识产权共建中心工作经费,每个机构不高于6万元,用于共建中心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专项研讨会、论坛等工作。
  第十八条 支持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厦门分站及子站工作,每个站安排工作经费3万元,主要用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培训劳务、交流合作、教学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章 专利奖项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厦门市专利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