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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办〔2010〕13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1月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8〕2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的《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四月)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发挥我省区位优势,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推动我省由海洋资源大省向海洋经济强省转变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以海洋渔业、临海工业、船舶修造业、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新兴产业等为主体的海洋产业体系的发展,有利于我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水平,加大金融引导资源配置力度,壮大海洋经济规模,推进海洋经济集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服务机制

  (一)强化政策引导。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政策窗口指导,紧密结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努力探索和创新适应辖区海洋主导产业发展特点的融资模式,切实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要强化央行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小型海洋企业信用培育、积累提供优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征信体系,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搭建守信企业互保增信平台,建立“守信企业池”,采用守信企业缴交互保金、有关部门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为中小型海洋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海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了解掌握政策传导效果,提高政策传导渠道效率。

  (二)加大信贷投入。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信贷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配套金融服务与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效率和服务水平。对切合海洋产业发展方向、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优良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海洋企业的信贷需求,要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模式给予大力支持。对金融服务较薄弱的沿海渔区,鼓励中长期资金来源较丰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具有基层网点优势的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贷款、签订中长期资金转让协议等方式,为渔区渔民改造旧船、建造钢质渔船、发展水产加工产业和健康养殖业等项目和产业提供较长期限的信贷支持。

  (三)增强工作合力。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企业合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风险中的作用,积极开发和发展各类保单嵌入式信贷产品,增加对海洋产业、涉海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互信合作,对资信实力强、既往合作记录良好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对以海域使用权、渔船、沿海沿江财产等资产为主要反担保物的担保机构,担保倍数可适当放大。积极探索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创新授信、担保等相关业务,大力发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新型担保模式,有效满足海洋高科技产业的融资需求。

  (四)完善外汇管理服务。灵活运用出口收结汇联网政策,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等海洋产业企业预收款结汇额度,保证海洋产业企业正常资金需求;进一步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程序和方式,便利海洋产业企业出口和先进技术进口。

  二、推进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五)合理把握信贷支持重点。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努力优化信贷投向。一是围绕“压缩近海捕捞,积极拓展远洋渔业,努力提升健康养殖”的海洋渔业结构调整方向,重点加大对远洋渔船改造、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发展以及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生产的支持力度,着力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资信好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促进海洋渔业产业链的延伸。二是围绕提升企业开发和集约利用海洋资源能力,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着力加大对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努力促进我省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技推广和信息服务等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三是继续支持临港产业发展。发挥我省港口资源优势,大力支持通过港口大进大出的石化、冶金、能源、汽车、船舶修造、浆纸及木材加工等产业的发展,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临港产业集群。四是围绕增强海洋经济整体发展能力,重点加大对港口物流园区、现代海洋物流业、滨海旅游业等海洋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港口、疏港交通网络及腹地通道建设,促进港口物流业功能的整体提升。在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环保审批关,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户环保分类识别系统,对不利于海洋生态保护的项目,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六)加快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研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灵活多样创新信贷模式和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适合海洋产业发展的多种信贷支持方式。积极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以海域使用权为质押的滩涂和海水养殖、临港工业等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积极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努力满足船舶建造、港口及海洋物流企业的融资需求。继续推广和完善“渔船抵押+保单质押”的双重抵押担保模式,按照国家减船转产补贴标准,合理评估渔船价值,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满足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积极推动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修造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大力发展适合海洋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促进海洋物流业加快发展。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托供应链和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与关联中小企业的协作关系,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贷款业务,满足海洋产业集群和海洋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七)改进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简化审批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要根据海洋产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鼓励渔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渔民的信贷产品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并大力拓展“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整贷零还”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方便渔民和渔业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借助科技力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鼓励渔区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渔民信用信息和财产信息档案,促进渔区信用体系建设,为渔民贷款提供便利。对协作关系紧密的产业链或供应链中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整体营销模式,提高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