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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用海报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用海报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闽自然资发〔2020〕11号


沿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 国发〔2018〕24号),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自然资规〔2018〕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用海报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纳入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且已填成陆未确权,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围填海项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等文件执行,对违法违规项目用海主体明确且已完成查处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依申请办理用海手续。严格限制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单个区域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的,后续规划建设项目如发生调整变更,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报备。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要重点对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用海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用海控制指标等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生态修复措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详见附件)。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的,直接引用相关报告结论。实际申请用海面积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确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集中连片的项目,可一次性组织海域使用论证,一次性组织评审。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有关规定。

  三、改革海域价格评估机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价格评估。由原来按照海域等别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改为按照不同出让海域等别、出让用途和开发强度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以区域为单元,选择其中一宗海域进行价格评估,毗邻的海域出让时,比照确定出让基准价。加强对海域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四、优化用海报批流程。取消围填海指标申请与下达环节,依申请审批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具用海预审意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编制完成海域价格评估报告后,直接编制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不再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海洋环评批复意见不再作为用海审批的要件,改为在动工前取得。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机构对未批先填依法开展调查,依据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分类处置。对位于国家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不予处罚;范围外的,按照填海成陆时执行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在项目用海审批前对填海主体实施处罚。涉及违法违规用海项目未完成查处的,不予受理用海申请。

  六、规范依申请审批用海项目审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依申请审批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利用海域动态监管系统、国土空间信息平台等,加强用海审查把关,提出审查意见,内容包括项目用海基本情况、是否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生态评估情况及结论、产业政策符合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情况、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情况、自然岸线占用情况及是否满足保有率管控要求、是否占用依法公布的重要湿地名录、用海公示情况及结果、利益相关者关系协调结果、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用海及查处情况等。用海申请材料由我厅直接受理,材料包括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用海预审意见、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利益相关者协议或方案、用海公示情况材料、违法违规用海查处材料、生态评估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等。

  七、规范招拍挂项目报批和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出让方案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内容包括位置面积、出让用途、出让方式、使用年限、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