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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4]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1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4月11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 85 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