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5〕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强化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其中其他抵扣凭证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做好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5〕495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稽便函[2005]2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市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造成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类型
造成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或错报为失控、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二、职责划分
(一)税政管理科
1.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日常管理、汇总上报;
2.负责需审核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清分;
3.负责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间信息传递、结果反馈。
(二)税源管理部门
负责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填列《XX发票(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一)经本所所长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通过税政管理科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稽查部门
1.负责将稽核比对异常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传递到税政管理科;
2. 负责接收和回复跨省、地、县(简称异地,下同)转来的需审核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
3.负责将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分、分送到异地稽查部门(含地税稽查部门,下同)并接收异地的回复;
4.负责检查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并向税政管理科反馈查处结果。
(四)信息中心
1. 负责从市局下载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和有关软件,并存放到指定位置供税政管理科下载;
2. 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认真解决各部门审核检查工作的技术问题,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
三、审核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审核检查的范围
(1)自2005年1月份起稽核比对中发现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不符”、“缺联”和“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
(3)由异地转来需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由稽查部门查结的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检查。
2.审核检查的重点: 负责审核检查的税源管理部门在对上级下发全部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全面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对其他抵扣凭证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核检查。
四、信息传递
(一)稽查部门将稽核比对异常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交税政管理科。
市局信息中心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电子信息放在市局内网上(69.16.16.10,用户名:六位税务机关代码,密码:六位税务机关代码),供各单位税政管理科或信息中心下载。
(二)税政管理科按照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清分,将清分结果交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审核检查。
对接收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政管理科应首先进行筛选,如属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流〔2004〕57号)要求已转稽查部门查处的,书面告知稽查部门,不再清分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对其他“失控”发票仍清分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三)税源管理部门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政管理科送交稽查部门,由管理部门将专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05]28号>的附件2)形成电子文件,连同纸质材料送返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审核后予以接收并将电子文件导入协查系统,形成内部生成协查发送给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部门。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稽核系统转入需管理部门审核发票”。 管理部门在审核检查时,认为还需要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的,填写《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明确说明需要寄送的对方单位名称,本部门审核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纸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稽查部门,由其接收后填写完整,加盖稽查部门公章后寄送给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
对接收由异地转来的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由稽查部门转交税政管理科,税政管理科清分到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和电子文档按原传递方式返回委托方税源管理部门。
(四)反馈、汇总审核检查结果
稽查部门要将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和异地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结果通过税政管理科反馈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将所有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报送税政管理科进行汇总。
稽查部门要将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帐,并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局稽查局上报《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五、关于审核检查流程和方法
(一)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如果经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失控”原因,而不需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类型依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2.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
3.如果需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交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
4.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按照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类型依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