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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在对各地上报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时,发现各地上报采集的数据质量不高,比对相符的发票数量比例很低。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总局已就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发文予以明确,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暂时只由地税机关负责对存根联进行审核检查。

(三)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四)除本条一、二款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分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

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

三、关于稽核结果下发流程问题

(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束后,总局将发票稽核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信息,放在服务器(130.9.1.101)下载目录上。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分别以FTP方式登录该服务器(用户名:省级税务机关代码,缺省口令:HWYSFP),在本省的目录下下载本省的稽核结果文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的信息部门负责将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省级地方税务局的信息部门负责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文件下载后,将文件解压,并按地市、区县生成的文件放置在本省FTP服务器上,供下级下载。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接收、分发数据部门由各级税务机关局长确定。

(四)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本省的FTP服务器上下载本地的稽核结果文件。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一。各地可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下载《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并提供给所辖区县级国、地税机关,以便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

四、审核检查方法

(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处理

1、关于“不符”票的处理

(1)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经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②如果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③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2)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税务机关转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②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③开票方管理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关于“缺联”票和“重号”票的处理

(1)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抵扣联信息下载,由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经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 国税发[2004]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