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4〕145号 2004-09-06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44 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国际组织驻穗机构、外国政府驻穗领事馆以及外国驻穗新闻媒体机构中方雇员工资薪金是由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支付的,则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为上述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 国际组织驻穗机构、外国政府驻穗领事馆中方雇员工资薪金是由国际组织驻穗机构、外国政府驻穗领事馆直接支付的,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主管的外国驻穗新闻媒体机构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对按税法规定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外国驻穗新闻媒体机构,各单位应要求其做好中外籍记者、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 粤地税函[2004]4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和驻华新闻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和扣缴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2004-06-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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