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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市税三字[1986]551号 1986年07月1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一条中“市政府京政发〔1985〕155号文件”的内容废止,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9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和市政府京政发〔[985]115号文件,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按本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另售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交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其他代征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要按规定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三、在集贸市场缴纳产品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但每次不足一角者可不征收。
四、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合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缴款书,在正税下面的空格中,填列教育费附加收入。
有关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办理。
五、以上从1986年7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
注释:①此处废止,②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6]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办法由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征收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随正税分别缴入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为市、区、县财政局开设的教育费附加专户。
三、市、区、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教育部门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商市、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专款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四、各类学校的校办工厂,也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五、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也应按所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其具体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解决。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
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一,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