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10〕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24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对纳税人单笔……有效措施。”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规定,第二十六条“对纳税人单笔或者月累计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万元的,应当及时组织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巡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对第二十六条中“对纳税人单笔……有效措施。”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国税机关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映。
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以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三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代开专用发票岗位,负责专用发票代开及相应的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应当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在征收税款并录入发票详细信息后,将相关信息导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实施加密并打印出纸质专用发票。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同级国税机关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以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当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专用发票岗办理代开事宜。
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付款方对所购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第七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当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的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第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接到《申报单》后,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辖区内国税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完备。
第九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审核无误后,按下列要求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第十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
国税机关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