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5〕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经营现状,现就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计利润率的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153号
)的规定,对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在确定
房地产销售开始之前按预计利润率的方式预征
企业所得税;鉴于当前我市商品房需求旺盛、售价持续增长、利润率水平明显提高的现状,原有预计10%利润率已不适合我市外商投资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