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4]17号
平潭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4年3月21日
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文〔2012〕317号)精神,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
二、补贴范围
台湾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四、资金来源
区财政金融局将台湾居民个税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办理流程
(一)在平潭地税纳税服务厅专设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办理窗口,负责办理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相关事项。
(二)台湾居民凭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向区地税局办理窗口申领《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审定表》。
(三)区地税局对台湾居民提交的申请表、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名)进行审核后,报区台湾工作部经济处审核。
(四)区台湾工作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