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厦门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审核备案,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离境退税流程

(一)退税物品购买。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