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

根据《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一)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的;
(二)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信息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场所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