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部分条款失效】

云政发[1986]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0-11-2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南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删除第四条第二项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