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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3]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1月7日起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配合饮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饲料产品,须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抽检),出具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后,才能按规定予以免增值税
二、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仍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2003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1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0-1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