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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 厦府[2016]23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7缴费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7)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按28%的缴费比例计缴,单位缴20%、个人缴8%;职业年金按1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4%。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386号)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至2017年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 厦府〔2016〕7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 厦府〔2016〕16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 ( 厦府〔2017〕16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3%,执行期限均至2017年12月。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4.减负政策
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 厦府〔2016〕163号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1%执行至2017年12月。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减负政策
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 厦府〔2016〕163号规定,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至2017年12月。
(五)生育保险
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 闽政办〔2014〕100 号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 ( 厦府办〔2015〕163号,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