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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6〕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今年3月已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的基础上,经第10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出台今年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用
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㈠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㈢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㈣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现行基础上减半征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将小微企业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从50%提高到70%。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降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本。一是产权交易佣金。对资产招租项目,免收招租人手续费;成交价等于挂牌价的,对交易单方最高收费不超过99万元。二是免收出让方交易鉴证费,免收受让方1.5亿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