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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16]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厦府规〔2021〕12号规定,到期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16年2月26日修正)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2016年3月7日修正)的规定,现将所涉及的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公布如下:
一、《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2%。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个人按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0%。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2%由业主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