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5-31
截至2023年4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情况,
《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公约》对上述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
《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3-06-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情况有何变化?
2022年8月,我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就《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对我国生效,并首批适用于我国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等情况予以公告。
此后,陆续有其他国家完成
《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截至2023年4月30日,
《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6个,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
《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
《公约》并完成生效适用程序,
《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如何查阅
《公约》对新适用税收协定修订情况?
《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