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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的规定,制定《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8日



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和实施价格备案。

《价格法》规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价格备案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备案的主管机关。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备案事项的设定,重要价格的备案管理;设区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备案的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

(二)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设区市、县范围内有前款情形需要在辖区范围内价格备案的,可以由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对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设定价格备案的,应当明确价格备案的事项、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程序、期限和需要报送的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价格备案,并对价格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营者的价格备案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价格备案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经营者免费提供价格备案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送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备案报送人,并说明理由;

(二)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备案报送人当场更正;

(三)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限期补正;

(四)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受理回执。

第十条 对经营者备案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开展价格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发现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暂缓备案,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价格备案初审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将备案的结果告知备案的经营者。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备案决定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备案的经营者。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或者成本调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经营者。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对外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价格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原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价格备案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分析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价格备案项目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价格备案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停止实施。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依法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价格备案管理规定的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构成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鼓励经营者对备案的价格向社会公开承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营者履行价格承诺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将经营者执行价格备案情况纳入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依法公开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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