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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0〕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委对《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11日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成本监审;授权市、县、区政府定价的,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含保密事项等),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集体审议、意见告知、出具报告、卷宗归档等程序。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向经营者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明确成本监审的范围、监审形式、监审人员、监审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范围、提供资料的期限和进行实地审核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生产量、销售量、服务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

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初审合格后进行实地审核,实地审核的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实地审核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成本监审有关证据资料,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证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注明出处,并经提供单位核对无异后盖章;

(二)收集报表、会计账册等资料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三)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