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
江苏省价格条例》的规定,制定《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8日
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
江苏省价格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
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和实施价格备案。
《价格法》规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价格备案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备案的主管机关。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备案事项的设定,重要价格的备案管理;设区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备案的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
(二)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设区市、县范围内有前款情形需要在辖区范围内价格备案的,可以由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对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设定价格备案的,应当明确价格备案的事项、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程序、期限和需要报送的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价格备案,并对价格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营者的价格备案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价格备案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经营者免费提供价格备案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送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备案报送人,并说明理由;
(二)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备案报送人当场更正;
(三)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限期补正;
(四)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受理回执。
第十条 对经营者备案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开展价格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发现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暂缓备案,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