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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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等税收规章、文件的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扣除。
二、平度和莱西两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 ( 青地税发〔2010〕105号
)第三条规定的4-5%调整为5%,附件《调整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