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市级以上审批部门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概念。
1.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2.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以下简称单项变更)等事项。
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2.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4.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5.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
6.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四)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变更增加的投资金额,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1.一般变更:单项变更增加金额100万元以下的;
2.较大变更:单项变更增加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5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变更:单项变更增加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变更管理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一)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及报审,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能源、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防动员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较大变更的审核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中的责任单位。无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责。
(三)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工程变更审核工作组,负责重大变更的审核工作。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变更可邀请专家参与。
三、工程变更程序
(一)工程变更应先审核后实施。在不超过批复投资概算的情况下,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内控制度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2.较大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的论证意见作为变更的实施依据。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内控制度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3.重大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填报《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附件1),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工程变更审核工作组,工作组论证形成的意见作为变更的实施依据。
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1)工程变更申请;
(2)工程变更说明和图纸;
(3)原订立项目合同;
(4)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
(5)项目业主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预估造价文件;
(6)概算执行对比分析材料;
(7)其他相关资料。
(二)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同一合同范围内累计工程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工程变更引起项目超过投资概算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概算管理。
(五)涉及事故应急抢险,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一般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六)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档案管理,做好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变更管理等台账,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嘉兴市级政府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