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6年第77号
)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2日
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其
施行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件数、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等,具体样式详见附件。纳税人可登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在“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格下载—其他”栏目中自行下载使用,网址:www.hljtax.gov.cn。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七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八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九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于次月15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印花税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登记簿》的;
(二)按规定建立《登记簿》,但未如实登记或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三)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核定纳税人应纳印花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 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30%—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 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 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2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第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分类别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