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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铁路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铁路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6]7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按期足额缴纳入库,哈尔滨铁路局体制改革前的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名单附后),应将“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开户行、收款单位、账号提供给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

二、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应缴纳及代征的货运凭证印花税,按国税发〔2006〕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