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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车辆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卫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殡葬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殡仪车辆从事遗体接运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市殡葬管理所受市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仪车辆遗体接运活动的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殡仪车辆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殡仪车辆接运遗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殡葬管理所应当对殡仪车辆接运遗体活动制定服务规范、核定服务区域;对驾驶员履行服务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市殡葬管理所受委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殡仪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报废殡仪车辆和改装卡车、面包车、农用车等作为殡仪车辆接运遗体。

  第五条  殡仪车辆两侧应统一喷印“湖州市殡仪专用车”字样,车头应统一放置由市殡葬管理所监制的“湖州市殡仪专用车”标志牌。

  殡仪专用车辆必须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