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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通知
湖政发〔2006〕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巩固坟墓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推行生态葬法,杜绝新的乱葬滥埋,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倡不保留骨灰。丧属要求对骨灰采用植树、撒入湖(江)等不保留的形式进行处理的,遗体火化时由丧属申请,骨灰可暂寄存在殡仪馆内,适时由民政部门组织植树或撒入湖(江)等。
  二、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安葬(安放)的,领取骨灰时应出具村(居)委会开具的安葬(安放)证明,安葬(安放)证明须凭公墓单位(包括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等)墓穴(格位)预订凭证出具;尚未落实骨灰安葬(安放)点的,丧属可将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
  三、外来人员在湖死亡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原籍安葬的,领取骨灰时,领取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四、禁止在公路、铁路、航运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内和耕地区、开发区、住宅区、保护区、风景区内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底前督促丧属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不能再进行合墓。
  五、因建设用地需要搬迁的坟墓,应将骨灰(遗骸)迁到辖区公益性生态墓地或骨灰堂(墙、廊)内,也可迁到经营性公墓内,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乡镇落实迁葬点,严禁乱葬滥埋。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墙、廊)等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到2007年底,实现生态葬法覆盖所有行政村,切实解决辖区村民骨灰(遗骸)的安葬(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