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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

浙市监特〔2019〕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结合浙江实际,由省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局及义乌市局,为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委托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委托项目
(一)总局授权省局实施或省局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的资格许可和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委托各设区市局及义乌市局,其中,充装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设区市局、义乌市局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局(具体详见附件1)。
(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委托考试所在地的市局受理、审批。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一)压缩审批时间和简化申请资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审批发证时间进一步压缩至13个工作日(其中受理2个工作日,审批发证11个工作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在线共享)。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生产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
(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相应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生产业绩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免除鉴定评审,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直接换证。
(三)简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下同)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提交换证申请,发证机关核验通过后,直接办理换证。资格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作业人员应重新申请取证。作业人员申请换证时所提供申请材料简化为换证申请表、作业人员证书(原件),用人单位勾选换证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并加盖公章的,不再要求持证人提供没有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作业人员换证一律不需要考试,不再要求换证申请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证作业时间证明和体检报告。
(四)优化技术服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鉴定评审,并在完成整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再委托鉴定评审机构承担该机构提供监督检验服务生产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鉴定评审工作。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质特发〔2018〕73号)执行。

附件:1.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附件1

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总局授权省局或由省局实施的许可项目

省局委托各设区市局及义乌市局审批的项目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

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

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

资格许可


设计

单位

资格

许可

压力管道设计:

1.公用管道(GB1、GB2)

2.工业管道(GC1、GC2、GCD)

压力管道设计:

1.公用管道(GB1、GB2)

2.工业管道(GC1、GC2、GCD)
















制造

单位

资格

许可

























制造

单位

资格

许可

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

锅炉(B)

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

锅炉(B)

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固定式压力容器

1.其他高压容器(A2)

2.中、低压容器(D)

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固定式压力容器

3.其他高压容器(A2)

4.中、低压容器(D)

安全附件制造:

1.安全阀(B)

2.紧急切断阀(B)

安全附件制造:

1.安全阀(B)

2.紧急切断阀(B)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1.压力管道管子(B)

2.压力管道阀门(B)

3.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件(B1、B2)、有缝管件(B1、B2)、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

4.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

5.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B1、B2))

6.元件组合装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1.压力管道管子(B)

2.压力管道阀门(B)

3.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件(B1、B2)、有缝管件(B1、B2)、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

4.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

5.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B1、B2))

6.元件组合装置

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液压驱动电梯

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

物电梯)

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液压驱动电梯

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

电梯)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1.桥式、门式起重机(B)

2.流动式起重机(B)

3.门座式起重机(B)

4.机械式停车设备

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6.缆索式起重机

7.桅杆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1.桥式、门式起重机(B)

2.流动式起重机(B)

3.门座式起重机(B)

4.机械式停车设备

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6.缆索式起重机

7.桅杆式起重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安装

改造

修理

单位

资格

许可























安装

改造

修理

单位

资格

许可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

1.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A、B)

2.公用管道安装(GB1、GB2)

3.工业管道安装(GC1、GC2、GCD)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

1.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A、B)

2.公用管道安装(GB1、GB2)

3.工业管道安装(GC1、GC2、GCD)

电梯安装(含修理):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A2、B)

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液压驱动电梯

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电梯安装(含修理):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A2、B)

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液压驱动电梯

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

1.桥式、门式起重机(A、B))

2.流动式起重机(A、B)

3.门座式起重机(A、B)

4.机械式停车设备

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6.缆索式起重机

7.桅杆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

1.桥式、门式起重机(A、B))

2.流动式起重机(A、B)

3.门座式起重机(A、B)

4.机械式停车设备

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6.缆索式起重机

7.桅杆式起重机

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

1.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

2.客运缆车

3.客运拖牵索道

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

1.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

2.客运缆车

3.客运拖牵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

1.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

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3.水上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

1.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

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3.水上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气瓶充装


气瓶充装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4- 30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出台了《通知》。

2、本《通知》制定目的是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模式。省局决定,总局授权省局实施或省局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的资格许可和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委托各设区市局及义乌市局,其中,充装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设区市局、义乌市局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局。

3、为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营造起浙江良好的营商环境,本《通知》优化营商环境的五项举措,主要包括:压缩审批时间和简化申请资料、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简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手续、优化技术服务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5、本《通知》解读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0571-89761407。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