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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嘉兴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南湖区、秀洲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的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第七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