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4〕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首段增加标注“经市政府同意”。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浙政发〔2014〕19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制度,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就业创业联席会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