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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1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23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全文于2013年1月1日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纳税人认定
对已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总分支机构(即已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各征收局应当依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登记认定表》,于6月底前完成2008年的审核认定工作。
总分机构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做企业机构类别认定。未做企业机构类别认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管系统将自动默认为“独立纳税人”。
纳税人类别认定的具体操作是:通过“税收业务管理平台”-“税务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面画,在“企业机构类别”中选择,共有五种选项,分别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独立纳税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类别在认定后,需返回税种认定画面取消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与其所有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拥有的分支机构设立在大连市辖区以外。
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同在大连市。
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以外。
独立纳税人,是指非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
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并预缴税款。外省市企业在大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立分支机构的大连总机构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包括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分配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
三、总分机构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9行、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第9行等于第24行。
(二)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9行、第18行至第22行的累计金额列。第21行是指其在大连市的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的比例,大连市没有分支机构的,此行填零。
(三)大连市的总机构纳税人,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将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提供给其分支机构。
(四)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填报预缴申报表,但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提供的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五)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20行至第22行的累计金额列。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软件系统按企业机构类别设置了校验关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中对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进行了企业机构类别认定后,纳税人方能根据机构类别与报表填写行次的对应关系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大连市以外的总机构,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则该分支机构暂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本地分支机构,由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对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暂停向其出售发票,并书面通知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纳税人没有全部汇总本地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造成未按期预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纳税人不向其大连市以外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的,则该总机构当年暂认定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同时,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的已缴税款。
(四)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不论其分支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该总机构均认定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并汇总缴纳全部总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税。
(五)大连市辖区内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类别认定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