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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市人力社保等五部门对丽政办发〔2007〕141号文件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修订后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丽政办发〔2007〕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设施工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为单位,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下同)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确定后,施工企业应持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经有关部门登记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未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同时,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按以下原则确定:本地(以县域为单位,下同)企业及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办理;在本地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办理。

三、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建设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设施工工期延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依据相关延期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在参保后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从名称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变更手续。

四、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列入工程总概算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投标报价内,不得作为竞标让利因素。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款项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列入工程总概算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未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投标报价内的,根据本意见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不免除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缴费义务。

五、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中标通知书或承建合同等相关手续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按中标价缴纳,未实行招标的,按承建建设项目合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