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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

为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合理确定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实际情况,在建筑施工等企业参保缴费方式上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采取工程总预算造价工伤保险单独列项定额缴费、按工程量提取费用等形式,灵活确定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方便企业参保,具体参保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地经办机构应为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变动申报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简化、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流程,方便建筑施工等企业职工参加和领取待遇。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一次性工伤待遇支付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