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丽人社〔2015〕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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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市 、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3号)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41号) 文件精神, 现就我市建设项目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 保险期限 。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之日起, 至项目办理竣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 终止 。 竣工合格验收手续在原建设项目承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