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发〔2001〕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单位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此执行。

一、年度考核时,事业单位职员和工勤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仍结合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人职发[1990]7号)的要求进行考核,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拟定的优秀等次数额送其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优秀比例限额的单位,不得确定优秀人员和颁发优秀证书,擅自确定的优秀人员不得享受和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

三、在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由本单位对其实行告诫,予以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告诫期为6个月。告诫期满,根据其改正表现情况,重新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告诫期内暂缓晋升工资和兑现奖金。

四、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

五、年度考核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㈠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依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退伍)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经批准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重新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当年参加考核,根据自谋职业期间的表现和到单位后的工作表现考核并确定等次。

  ㈡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现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㈢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介绍挂职情况,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后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㈣由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㈤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㈥当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6月30日前离退休(经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㈦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工(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㈧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㈨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当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回单位工作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6月30日以后回单位工作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事业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