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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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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  重庆市人事局

2000年9月19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职员职务等级为五级,具体设置为: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市实际,不设一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的设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八条 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㈠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㈢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㈣ 熟悉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

㈤ 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 身体健康。

第九条 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㈠ 二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二级职员(副)5年以上;

㈡ 二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正)5年以上;

㈢ 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4年以上;

㈣ 三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4年以上;

㈤ 四级职员(正)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副)3年以上;

㈥ 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

㈦ 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

㈧ 六级职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职员职务的等级,应在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本单位职员最高职务等级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以及职员现任职务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职务等级职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职员聘任、考核、奖励、晋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