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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利局、移民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4〕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各级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业建设项目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中电源项目的施工许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或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承包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告知全体农民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向每位农民工发放用于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手册。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结月清或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且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遇春节时,承包单位必须在春节前结清农民工工资。

(三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