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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6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9号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强化企业自律,提高企业诚信意识,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的情况;

(三)建立用工档案的情况;

(四)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执行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遵守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九)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一)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二)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