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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0〕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0-00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推动富民和谐,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好我市民间资本规模大、投资意识强、投资热情高、投资机制活的特色优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富民,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建设,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推动民间健康投资实现新跨越、再创新优势,努力实现保增长、调结构、扩消费、促转型、增后劲、惠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统一。既要重视发挥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带动作用,又要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主动调整”的原则,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推动国有资本适度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力度,为民营资本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形成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增强民间投资对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推动作用。

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相协调。既要注重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又要注重把握和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引导民间投资重点投向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转型升级、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富民和谐相一致。既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联合创新投资,又要重视鼓励农民、城镇居民、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的创业投资,进一步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城乡居民的创业投入,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老百姓得到更大实惠。

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激励、服务支持、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既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民间投资的服务,优化民间投资的政策,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又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能,注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加强对民间游资的引导,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以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为依托,推进农民创业投资

(三)鼓励农民开展财产性创业投资。深化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双挂钩政策,鼓励农民自愿置换、退出原宅基地,在卫星城市、农村集镇、中心村集中建设住房,鼓励农民住房的合理消费、出租,增加财产性收入。建立由市外来务工办、市建委、市总工会等参加的联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村企结对挂钩农民租赁房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对工作表现好、技能提高快、实绩贡献大的员工建立房租补贴激励政策,培育和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房市场,促进农民财产性的创业投资。

(四)鼓励农民开展经营性创业投资。完善新型城市化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卫星城市试点镇、中心镇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当提高物业资产配置比例,充分利用农村人口集聚、农民分工分业、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机遇,鼓励农民进城(镇)以合作、入股等方式投资非公益项目等工程建设,依托城镇商贸、旅游、餐饮等特色专业街开展经营性创业投资。鼓励农民兴办或参与农村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经营性服务业,投资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日用品消费等“多位一体”的基层便民服务综合体系建设。

(五)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创业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快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投资创业的指导服务,鼓励农民投资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支持农民兴办各类农庄和农业企业,投资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产前服务、产后分级、贮藏保鲜、冷链运输、配送营销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大力发展农林牧渔生产性服务业。

三、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促进城镇居民创业投资

(六)鼓励城镇居民依托特色专业街区创业投资。注重发挥自身特色优势,抓好城市中心区的新型特色街规划建设,引导各县(市)区尤其是卫星城市规划建设一批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卫生保障到位的专业街区(园区),为城镇居民开展商业贸易、加工制造、特色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展览等创业活动创造条件。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力度,提高街区(园区)影响力和辐射力。注重与小街小巷易占道经营的小加工、小餐饮等整治淘汰转型相结合,努力形成城镇居民创业投资的集聚区和新高地。

(七)鼓励城镇居民依托宁波国展中心等创业投资。推进宁波国展中心建设,加快已建成的国展中心常年展和综合配套服务区的功能开发步伐,加快打造集支付、物流配送、报关、信用评级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深入推进宁波国展中心运营模式创新,提供便利化服务,制订准入标准、房租补贴、费用减免等优惠措施,鼓励城镇居民到宁波国展中心租赁展位和商务办公用房,按照规划布局开展承接国内外贸易、会展及策划、设计、广告、展位布置、信息咨询服务等。会展、外贸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创业指导,找准创业突破口和关键点,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

(八)鼓励城镇居民依托专业市场创业投资。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市场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吸引大企业大集团入驻,促进各类专业市场培育壮大。降低准入门槛,优化配套服务,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在专业市场租赁摊位、经营用房开展创业,以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市场的发展规模和层次。对入驻专业市场创业经营的城镇居民,市场举办者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可给予房租补贴、融资支持等优惠政策的支持。

(九)鼓励城镇居民参与社区专业化服务业创业投资。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兴办居家养老、幼儿托管、餐饮配送、家政服务、残疾人康复、健身休闲等城乡居民生活服务企业。结合社区服务实际,挖掘服务领域,广泛调研和论证筛选适合城镇居民创业投资项目,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编制完善创业指南。创新政策扶持体系,完善财政补贴、社区公共服务采购、信贷支持、创业培训、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四、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和产业基地作用,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投资

(十)鼓励科技人员在创业基地领办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研发园、和丰创意广场、新芝8号、创E慧谷、创新128、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软件园等产业创业基地的作用,完善支持创业的扶持政策,协助开展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对接,大力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投资发展工业设计与创意、信息网络软件开发、节能环保与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及服务、技术交易与技术咨询评估、知识产权转让中介等领域的民营科技服务业,培育和发展一批民营科技服务业的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在产业基地投资创业。充分利用国际空港、智慧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保税区、保税港区等发展的机遇,进一步打造各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基地,完善产业基地的政策和环境,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在各类产业基地内实现投资创业。各县(市)区要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规划建设1~2个新兴产业基地,为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搭建平台和创造环境。

(十二)加大科技创业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全市21个创业平台引领作用,坚持各创业平台每年至少安排2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助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投资创业,确保每家创业平台每年支持新增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在市、县两级科技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中,对科技服务业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民营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的研发总部,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范围、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加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设备引进、科研用房建设和资金资助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以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服务类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

(十三)优化科技创新指导服务。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技创新的市场开发、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各类创业平台要进一步创新科技创业项目服务机制,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财税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帮助和指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提高科技创业的成功率。

五、拓宽民营企业投资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支持民营企业瞄准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或联合投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电子信息新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广、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民营企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开展纺织服装、家电、汽车、船舶、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升级”投资,投资发展一批“补链”型项目,不断提升产业链、价值链和核心竞争力。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城市综合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联合组建民营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负责统一房产租赁服务经营的商业广场型、商务服务型、商业租赁型、文化广场型等大型城市综合体,创新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行模式,打造城市综合体发展的集聚优势。研究制订土地专项出让办法以及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的信贷、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可采取“一体一策”对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进行依法扶持。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强先进制造、科技人才、营销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环节投资,优化设在国内外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布局,发展县域总部、浙江总部、长三角总部和国内外的一体化的总部。鼓励民营行业龙头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聚度,努力发展成为特色突出、竞争力强、增加值率高的制造业为主型的总部企业。

(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完善营销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支持民营企业立足开放合作优势,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在境内外设立地区营销分部、商品分拨中心、贸易代表处、专卖店、销售柜台等直销网点(机构),打造现代服务业型的总部。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境内外重点企业的合作,兼并、收购、重组境内外销售网络、成熟品牌和经营主体,完善内外对接的贸易总部型的营销体系。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金融产业。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打造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鼓励民间资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投资污染治理装备、固废处理装置、环境监测监控仪器等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业,投资建设污水治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等环境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环境科技中介性的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节能环保监测诊断服务、节能环保咨询服务等为重点的环保科技服务,推动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交通、水利、城建、人防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参股、项目融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及既有线的改造建设。研究建立专项基础设施投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提高城市综合承载水平。

(二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民办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鼓励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支持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贯彻实施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