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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7〕81号

发布时间:2007-06-26  信息来源: 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针对人多地少、经济发展快速、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严格实施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努力探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路子,全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年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用地普遍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土地粗放低效利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可以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有利于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原则,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同时,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并逐步扩大其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比例。
        自2006 年9 月6 日起,全市所有工业用地(属历史遗留问题的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全市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以及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用地也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政府有关规定,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三、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为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仍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或办理相关手续:
        (一)凡符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 号)规定且已汇总上报市、省备案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6 年9 月6 日前,各类开发区(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管委会已签订项目协议并经同级政府确认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折抵指标)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2006 年9 月6 日前,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属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2006年9月6日前,以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乡镇、村办企业改制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经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