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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将第一部分第二点中的“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招标项目中,可由业主推荐1~2家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参加投标。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项目经理在承接业务量方面可享受优秀项目经理的相关政策。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奖励建筑业企业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修改为“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奖励建筑业企业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

将第三部分第六点中的“把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修改为“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1-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争创我市建筑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新优势,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在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09〕80号)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与 甬政发〔2009〕8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所涉及的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视情予以减免。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拓展、晋升资质,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推行现代建筑产业化试点,引导企业积极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的产业领域,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向房地产、建材业、住宅产业化、环保产业、节能产业等上下游产业延伸,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类企业,以2010年为基数,2011年起,其三年内较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二)鼓励企业创先争优。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招标项目中,可由业主推荐1~2家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参加投标。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项目经理在承接业务量方面可享受优秀项目经理的相关政策。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奖励建筑业企业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

(三)支持企业拓展专业领域。协调相关专业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数量和等级,提高专业工程市场占有率。

二、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快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支持力度,为建筑业做大做强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对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含海外),可按《 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