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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4〕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

2014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浙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驻浙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系统是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同级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省军区系统收集汇总各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安置需求,送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用工需求等情况,制订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办理安置手续。每年3月底前集中办理一次。

第八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符合上述原则的单位应当积极接收。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

第九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由省军区系统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安置。

第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随军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率,明确安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四条完善随军家属就业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及时提供就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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