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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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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征兵办公室:

为提高兵员质量,鼓励技工院校在校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司令部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2012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工院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2年起,省里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技工院校是指根据我省有关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