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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2001-12-21                    皖地税函[2001]4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宣地税[2001]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帐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依据。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按安徽省地税局《 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

【水利基金】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