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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4〕第1102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淮河治理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得以及时、足额地落实到位,根据10月11日省长办公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治淮项目配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89号)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任务问题。从明年开始,对省级分成使用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再实行"定额分成、五年不变"的办法,省不再对各市、县下达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由各级地税、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征收。对企业(包括中央驻皖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和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其中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和对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二、关于缴库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国库,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省国库。对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直接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汇缴结算户(户名:省财政厅、开户行:建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70101248601443),由省财政按月缴入省国库。

  三、关于分成问题。省财政部门对新征用地征收的和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年终由省财政扣除代征手续费后与市、县五五分成,市、县应分成资金,由省财政在次年清算后通过追加预算指标办理。有治淮任务的市及所属县(市、区)分成部分由省财政直接纳入相应市配套资金。

  四、关于提取业务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可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际缴入同级国库数的5%提取征收业务费,其中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业务费,由省财政提取后交省地税部门统一安排。提取的征收业务费按规定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代征费用及奖励等开支。

  五、对月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额达不到流转税起征点的,不征收
【水利基金】相关法规